金融机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服务

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促进资本流向低碳经济领域,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金融行业也不断意识到识别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其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在不断提升的监管要求以及公众期待下,金融机构应加强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进可持续发展。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以及不断提高的监管要求

2015年,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创建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2017年,TCFD的建议报告明确了组织机构运营方式核心要素的四项主题,即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针和目标。目前,TCFD框架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框架之一。全球监管机构基于TCFD框架发布了一系列指引、条例等,为金融机构设定时间线,满足监管要求,加强信息透明度。

  •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7月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内地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律,管理当地绿色金融的发展。

  • 中国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宣布相关行业须在2025年或之前按照TCFD的建议就气候相关资料作出披露。香港证监会(SEC)、金管局(HKMA)以及积金局(MPFA)都发布了基于TCFD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监管政策手册》单元GS-1“气候风险管理”、“ 可持续投资应用于强积金基金的投资及风险管理过程的原则”。

  • 新加坡:新加坡金管局面向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发布了《环境风险管理指南》。相关金融机构应于2022年6月起履行指南规定的做法和披露要求。

  • 欧盟: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将要求大型银行基于相关技术标准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以及处理环境风险的计划。银行将在2023年初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欧盟《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和金融顾问披露组织层面以及金融产品层面的环境、经济和社会(ESG)相关信息。

  • 美国:美国证监会发布了拟议规则《加强和规范服务投资者的气候相关披露》。

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逐步趋向强制

报告服务旨在为不同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满足不断提升的合规要求。服务具体细项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服务

服务机构类型

介绍

TCFD报告所有机构基于TCFD建议和框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负责任投资原则(PRI)年报资产所有者和资产管理公司PRI 签署方应按照PRI年报汇报框架,每年度披露负责人投资相关的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基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包括金融机构环境相关管理结构、政策制度、产品与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流程、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的影响、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等。
环境效益报告(基于中国银保监会《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商业银行

通过数据收集以及计算,帮助金融机构披露绿色信贷项目的环境效益。环境效益的种类包括二氧化碳减排、标准煤节约量、氨氮、二氧化硫减排量、氮氧化物减排量、细颗粒物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总氮、总磷、节水量。

气候风险管理报告(基于《监管政策手册》单元GS-1“气候风险管理”)香港金管局认可机构(AIs)AIs应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管理信息,包括治理、战略、风险管理等。
可持续投资报告(基于“可持续投资应用于强积金基金的投资及风险管理过程的原则”)强积金受托人披露内容主要包括治理、战略和风险管理。助力强积金受托人在投资和风险管理流程中纳入ESG元素,并做出相关披露。
气候相关风险报告(基于《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持9号牌的资管公司(对集体投资计划拥有投资管理自由裁量权)披露要求包括管治、投资管理以及风险管理。大型基金经理需满足进阶标准,参考碳会计金融合作伙伴关系的《金融业适用的全球温室气体的核算及报告标准(PCAF)》估算投资组合层面的碳足迹。
可持续金融信息(SFDR)报告在欧盟运营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以及投资业务)金融机构应从2023年开始在可持续金融产品层面以及组织层面披露ESG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