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碳市場】CCER重啟在即,你要知道的都在這裏!


前言

自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宣布暫緩受理CCER項目的申請以來已過去了6年的時間。隨著國家對企業溫室氣體減排要求的不斷提高以及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迅猛發展,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CCER即將重新啟動。

本文將對我國發展和重啟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機制過程中的重要時間節點和政策文件進行梳理,以便有申請或交易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量意向的讀者快速了解CCER重啟的相關資訊。

CCER重啟之背景

CCER代表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需經過第叁方核證並在國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具體減排項目可包括在我國境內開展的甲烷利用、林業碳滙和可再生能源等類别。CCER可用於重點排放企業碳排放配額清繳,亦可由自願減排企業購買用於碳抵消。

為借助市場之手加速企業低碳轉型的進程,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2年出臺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明確了CCER項目備案和簽發的相關指引和規定。由於CCER交易量小、個别自願減排項目不夠符合規范等原因,國家發展改革委宣布,自2017年3月起暫停受理CCER方法學、項目備案和核證等事項的申請,但已簽發CCER的市場交易不受影響。根據《關於做好2021、2022年度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分配相關工作的通知》,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CCER抵消最多5%的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量。

盡管我國CCER交易機制的發展至此暫停,但在“雙碳”目標和全國碳市場運作如火如荼的趨勢背景下,CCER何時重啟依舊是大家的關注焦點。


CCER重啟之路

2012年

6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10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發布

2015年

10月,自願減排交易信息平臺上線

2023年3月

生態環境部向社會公開征集對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的建議,明確了由生態環境部帶領我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健全。

2023年6月

6月29日,生態環境部舉行新聞發布會表示,已大力推進各項前期准備工作以配合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的啟動,包括編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完成登記和交易系統設施的開發和搭建等,爭取在2023年內盡快落實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的重啟。

2023年7月

7月7日,生態環境部就起草的《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於10月19日正式公布和實行該文件所列明的各項規定。

2023年10月

10月24日,《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造林碳滙(CCER-14-001-V01)》發布。在《管理辦法》發布的5天後,由生態環境部編制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造林碳滙(CCER-14-001-V01)》等4份方法學文件正式對外印發,以明確項目設計、實施、審定和減排量核算、核查工作的具體規范。

10月25日,生態環境部再發出一則關於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有關工作事項安排的通告,對負責運行和管理自願減排登記。

CCER重啟之政策重點梳理

基於以上最新發布的《管理辦法》以及“關於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有關工作事項安排的通告”等文件和公告,針對CCER機制的重啟有以下幾點需要大家重點關注:

1. 減排項目類型未限制於可再生能源、林業碳滙、甲烷減排、節能增效等,預計未來接受登記備案的項目會更加多樣化

2. 強調減排項目的唯一性,即申請登記的項目不可參與其他溫室氣體減排交易機制,以避免發生項目重複認定或者減排量重複計算的情況,方便與國際標准接軌;

3. 項目方法學統一由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制定和發布,且減排量登記需符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項目方法學,即往年的方法學將不再適用

4. 減排量可以分期申請登記,但每期申請登記的減排量需在登記之日前5年以內產生;

5. 在2017年3月14日前獲得備案的減排項目需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項目登記,即這部分已備案項目將全部作廢;

6. 在2017年3月14日前獲得備案的減排量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用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抵消碳排放配額清繳,即自2025年1月1起該部分減排量不可在全國碳市場交易以抵消碳排放配額清繳。

結語

隨著《管理辦法》、項目方法學等配套制度和管理系統不斷建立和健全,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的啟動指日可待,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也將進一步得到完善,有力推動行業和社會個人穩步實現碳減排和碳中和。各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自願減排組織或個人可參考國家最新公布的相關規定,為減排項目或減排量的備案或交易提前做好准備工作。若貴司對我們的服務或本文內容感到興趣,請直接與我們聯系!

撰文:周浩雯

可持續發展部 高級顧問

宋菁

中節能皓信總經理

香港綠色金融協會大灣區綠色金融聯盟工作組聯席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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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beijing.gov.cn)

2. 《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2012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的通知 - 中國氣候變化信息網 (ccchina.org.cn)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17年 第2號,2017年3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17年第2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ndrc.gov.cn)

4.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20年12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moj.gov.cn)

5. 關於做好2021、2022年度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分配相關工作的通知,2023年3月,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16/content_5747106.htm

6. 關於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的函,2023年3月,關於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的函 (mee.gov.cn)

7. 生態環境部:力爭今年年內盡早啟動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2023年6月,生態環境部:力爭今年年內盡早啟動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_部門動態_中國政府網 (www.gov.cn)

8. 生態環境部就《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社會意見,2023年7月,生態環境部就《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社會意見_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mee.gov.cn)

9. 《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10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mee.gov.cn)

10. 關於印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造林碳滙(CCER-14-001-V01)》等4項方法學的通知,2023年10月,關於印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造林碳滙(CCER-14-001-V01)》等4項方法學的通知 (mee.gov.cn)

11. 關於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有關工作事項安排的通告,2023年10月,關於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有關工作事項安排的通告 (m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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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03